北京人文大學政法學院教授滕秀華在其論文《農資行業(yè)常見商標侵權的認定及責任》中有著詳盡的闡述,。滕秀華在文中將農資行業(yè)的侵權行為分為四種常見類型: 第一,使用類似商標構成侵權 商標侵權主要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通常在判斷商標相似的時候不僅要從商標外在的形象或造型等視覺要素進行判斷,還要考慮包括商標的讀音,、含義,、使用方式等其他因素。同時在判斷是否屬于同一或者類似商品時還要根據(jù)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y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類似,且這種類似是否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等方面來進行判斷,。
案例:在“美盛”案件中遼寧美盛不僅使用了帶有“美盛”字樣的商品標識,,而且與美盛農資旗下的“美盛”牌系列產品存在相同的品類以及類似的銷售渠道,使得消費者很難分辨,,對于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即美盛農資與遼寧美盛產生了誤解,從而構成了侵權,。
第二,,銷售侵權商品也為侵權 在企業(yè)的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出現(xiàn)經銷商銷售侵權產品而被處罰的現(xiàn)象。 案例:“五洲豐”案件中,,河南三高微肥廠的經銷商在煙臺地區(qū)銷售“五洲豐”牌復合肥對五洲施得富公司造成了侵權,,因此受到了煙臺工商局的處罰。
第三,,更換商標銷售產品也為侵權 通過收購其他知名品牌包裝袋或者借用知名品牌的名稱而銷售自己產品的行為也是商標侵權行為,。同時將其他農資企業(yè)包裝袋上的商標換成自己的商標也構成商標侵權,這種行為被稱為“反向假冒”,。
案例:在上文提到的“北京惠多利”案件中,,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口有限公司冒用德鉀集團“紅牛”品牌銷售其自身的產品,,對德鉀集團品牌構成侵權,。 第四,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案例:“天脊”案例中,,天脊集團所擁有的注冊商標“天脊”一度成為中國馳名商標,而天脊國際(中國)化肥有限公司不僅募仿天脊集團的商標創(chuàng)立出“天稷”品牌,、使用了與天脊集團相似的LOGO外,,還將此類產品用于與天脊集團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從而違反了《解釋》規(guī)定的三種行為中的前兩種,。
三種商標侵權應當承擔的責任
商標侵權者通常會給被侵權商標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有的甚至直接導致經濟損失,因此被侵權商標持有人應該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并要求侵權者賠償,。滕秀華在論文中敘述了三種商標侵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一,,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18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發(fā)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同時,《商標法》第39條規(guī)定:被侵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第二,要求行政機關追究侵權者的行政責任 對于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如下處理措施: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xiàn)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如果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行為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jiān)督銷毀侵權商品,;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5%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要求司法機關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如果侵權者對被侵權人企業(yè)的經營帶來了非常嚴重的損害,受害人可以請求司法機關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專門規(guī)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無論哪種形式的犯罪刑罰都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銷售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記者手記:
法律作為一項社會規(guī)則,,具有一定的普遍約束力,因此法律的遵守是具有強制性的。某種程度上說,,無論是否認同或者了解,,法律都在無形中約束著每個人的行為。從農資行業(yè)目前的狀況來看,,由于消費主體的農民科學文化素質普遍較低,農資行業(yè)的基層工作者對于法律還沒有一個完整意義上的概念,,法律意識也相對較為淡薄,。這也就使得在農資市場中存在著諸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人甚至是在無意識中就觸犯了法律,。因此,,在農資行業(yè)進行普法教育,提高行業(yè)整體的法律意識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普法應該成為首推的大事,,同時還應完善法律法規(guī),使得許多善于利用法律漏洞鉆空子的不法分子難以生存,。就如同正文提到過的“商標審查期”的問題,,在這9個月中不法分子明明發(fā)生了侵權行為卻因為相關規(guī)定的缺失,沒辦法得到及時的懲處,。因此,,在面對懂法而不守法的不法分子時,農資人除了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還應該將自身維權過程中所遇到的法律漏洞反映給相關部門,,從而完善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
農資作為農業(yè)生產最為基本的要素之一,,是農業(yè)發(fā)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因此,,對于農資行業(yè),,無論是政策還是法規(guī),都應該給予更高的關注,,從而從根本上保障農業(yè)發(fā)展和農產品的安全,。比如,呼吁已久的專項針對化肥的法律是否應該被相關部門提上議事日程,?對于規(guī)范市場,,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偽劣,、偷含量等不法行為相關部門是否應該針對農資行業(yè)的特點提出更為詳盡有力的法律法規(guī),?這些不僅需要在行業(yè)內的農資人去思考,更需要全社會的大力支持。因為沒有安全規(guī)范的農資產品,,就沒有安全規(guī)范的農業(yè)產品,,中國人的吃、穿,、住,、行就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障。農業(yè)無小事,,農資作為農業(yè)生產中重要的一環(huán),,自然也應該得到我們更多的關注。請讓農資市場在陽光下更為規(guī)范,、穩(wěn)定地運行,! 更多資訊請關注銷售與市場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 趙艷麗 責任校對: 肖亞超 審核:徐昊晨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來源于第三方平臺,,不代表本網觀點,,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刪除! |
銷售與市場官方網站 ( 豫ICP備19000188號-5 )
GMT+8, 2024-12-25 09:26 , Processed in 0.037934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銷售與市場網 河南銷售與市場雜志社有限公司
© 1994-2021 sysyfmy.com